房 屋 租 赁 合 同
出租方(甲方):
承租方(乙方):
本着自愿互利原则,经甲、乙双方协商,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,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。
一、甲方将坐落在 ,建筑面积约 的房屋租给乙方作经营使用,乙方已对该房屋作了充分了解,愿意承担。
二、租赁期限 年,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。
三、租金标准为合计租金为人民币 元/年。租金为一次性支付。
四、乙方负责支付承租房屋的水费、电费、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。其中水、电费按乙方的使用额,由甲方向乙方收取或直接交供电、供水部门。
五、租赁房屋的维修。1、因受自然灾害侵害或自然因素造成破损,由甲方维修并承担费用:2、门、窗及水、电、卫设施,由乙方保养、维修并承担费用。若因乙方使用不当或故意、过失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(毁)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,不能修复的则按重置价赔偿。
六、乙方如需对承租房屋进行装潢或设施改造,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,装潢或设施改造的设计(方案)应提供给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,费用乙方自理。房屋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时,其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装潢及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,乙方不得拆除或毁坏,若乙方一定要拆除的必须恢复到承租前时的原样。
七、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、转让给第三方。承租期满,乙方是否续租,应提前一个月告之甲方。
八、乙方需向甲方交付租房信用金0 元,水、电费押金0元。信用金、押金不计息,在合同履行期满后无违约行为的,则全额退还给乙方;中途退房的信用金抵作违约金。
九、乙方逾期交付房租金或水、电等费的除应如数补交外,每逾期一天,甲方按欠交额的 1% 向乙方收取滞纳金;按约定时间逾期 10 天乙方仍未交房租金的,甲方可收回房屋使用权并解除合同。
十、甲方对出租房屋有检查权,凡发现出租房屋内开设的经营、生产单位未取得合法的经营、生产资格或不具备安全经营、生产条件的,甲方有权终止其租赁关系。乙方如发现承租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的,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,并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所采取的必要措施。乙方租金到期后若不续租,则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,并将注册在房屋里面的公司或个体户进行变更迁移,若未变更迁移的,甲方有权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,乙方同意甲方进行处理,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乙方自行承担。
十一、本租赁房屋若遇到有关部门征用、拆迁,则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。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,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时间内退出承租房屋,若由此而对乙方经营、生产等可能造成的损失风险,由乙方自负。
十二、违约责任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之一的。均属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,并按年租金的 50% 支付另一方违约金。同时,非违约方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。
十三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。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,也可通过有关部门调解解决。协商、调解不成的,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裁决。
十四、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即生效。
十五、乙方如需在租凭期满后继续承租房屋,应在本合同到期6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,另行协商续租事宜。
甲方: 乙方:
股东代表签字:
签订日期: 年 月 日